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4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邱秋梅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債權讓與證明之原債權人係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借貸申請書暨調查表、賠款接受書不同,請提出本件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34,476元之釋明文件(如經濟部授商字第09601009920號函)。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