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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44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許忠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3,138元,及其中①6,331元、②6,861元、③16,961元、④20,616元部分,均自民國115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6.5、②13.13、③13.5、④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