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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4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蔡俊賢即東鉦工程行、蔡育慈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債務人東鉦工程行為獨資,其與獨資商號與其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有間,故請具狀陳明本件債務人是否為「蔡俊賢即東鉦工程行」、蔡育慈,並請提出債務人東鉦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蔡俊賢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狀附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債務人蔡俊賢即東鉦工程行,蔡育慈為一般保證人,是否更正請求之聲明為「債務人蔡俊賢即東鉦工程行應給付債權人...,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蔡俊賢即東鉦工程行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育慈負清償責任」。
三、請對債務人債務人蔡俊賢即東鉦工程行(住屏東縣○○市○○路000巷0號)、蔡育慈(住臺東縣○○市○○路○段000巷00號)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四、請提出本件與債務人有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加速條款)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