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494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陳偉青
送達處所:屏東縣○○鄉○○村0000000號(海巡署偵防分署屏東查緝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6,2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54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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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民國115年1月14日起至民國115年6月13日止,以本金5,139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11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民國115年6月14日起至民國115年7月13日止,以本金10,330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11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民國115年7月14日起至民國115年8月13日止,以本金15,574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11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民國115年8月14日起至民國115年11月13日止,以本金26,223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11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民國115年11月14日起至民國116年2月13日止,以本金26,223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22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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