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6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榮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利息及全部借款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申請信用貸款借款額度為新臺幣25萬元,故請聲請人提出本件得主張其中本金新臺幣270,379元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