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60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葉正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47,218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300元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