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6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劉聖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債務人借貸新臺幣(下同)400,000元之釋明文件(如借貸契約書等)。查狀附貸款契約書之借款金額為60,000元,顯與聲請狀之原因事實陳述「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不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