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6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聖武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聖武工程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陳琬婷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自「並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是否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支付命令所行之程序為形式審查,並無寄送聲請狀繕本予對造之必要。)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