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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723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萬巒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文賢  


債  務  人  魏敬   


            郭智惠  



一、債務人魏敬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9,983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72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魏敬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郭智惠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魏敬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2,850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7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魏敬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郭智惠負清償責任。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