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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7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杜比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秀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則聲請人就約定利息部分又再請求利息,於法無據,故請提出本件利息(新臺幣4,747元)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依據,或更正本件請求之聲明。
二、請具狀陳明請求受移轉薪資之期間為何。
三、請提出所請求受移轉薪資之期間,第三人Busbus  LINA  BOCA即莉娜於該期間內仍受僱於債務人李秀鳳及其每月薪資數額之釋明文件。(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規定,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