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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7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梁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胡殷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發票人為「育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請提出本件得對胡殷誠請求給付票款之依據及釋明文件,或提出其他得請求胡殷誠給付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