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78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謝宗儒
債 務 人 吳仁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自民國95年9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73,118元,及自民國96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