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7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惠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現金卡契約、與債務人有約定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利息、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起息前已結算之利息新臺幣12,743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