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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7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惠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現金卡契約、與債務人有約定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利息、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起息前已結算之利息新臺幣12,743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