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7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何月騏即何采臻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新臺幣1,019,000元之釋明文件(如帳戶明細、對帳單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