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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9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藍國忠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天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新臺幣4,019元之釋明文件(查狀附住診費用收據應繳餘額為0)。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