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合信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家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狀所附分期付款買賣應收帳款受讓約定書第8條第2項載明「申請人(即買方)經通知或催告,逾期超過7日未繳付所應繳付款項」始得以加速條款視為全部到期,故請提出通知或催告相對人陳家鈺繳款之釋明文件及送達證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