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尤志田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值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個人金融車輛貸款契約書第十六條加速條款第㈣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事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債務人林值慶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在未喪失期限利益下,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5年1月13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