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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1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尤志田  
債  務  人  林值慶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①407,767元、②67,418元,及各自民國①114年8月29日、②114年6月2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9%計算,暨自114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計收3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