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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1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阮奧利佛即阮武傑即阮英傑即李英傑、阮美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得自民國115年2月18日起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查狀附之查詢單每月還款日:115年3月18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