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3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子能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珮淳、游能鴻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77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已連續九個月為限,自第十個月後回復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1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查狀附個人購屋貸款契約第8條第1項「得隨時還款方案」:甲方得隨時清償本金一部或全部或結清帳戶,無須支付提前還款違約金)。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