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33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陳崇城
債 務 人 林信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7,369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清償之利息438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