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4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陳信宏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歐美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65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二、請具狀陳明本件請求各筆本金(編號1-1至2-3)之違約金,分段請求期間之原因;另編號2-3本金新臺幣418,565元自民國115年7月9日日起,「自民國115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岸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六個月以上)」,是否未逾六月,請提出本件得請求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