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丁升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29,4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丁升豪於民國111年08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05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13日止累計494,828元正未給付,其中486,175元為本金;8,353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丁升豪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13日止累計183,530元正未給付,其中178,199元為本金;5,031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丁升豪於民國112年07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18日起至民國119年07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13日止累計72,481元正未給付,其中69,933元為本金;2,455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丁升豪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2月26日起至民國119年12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13日止累計78,634元正未給付,其中75,398元為本金;3,23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66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6175元
丁升豪

自民國115年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7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78199元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78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69933元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2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75398元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