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819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廷
債 務 人 蔣克威即扈衛屏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扈衛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901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扈衛屏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