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劉韋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903***994之行動電話申請書,及得收取該門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下同)713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貼款17,33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查狀附門號0000000000服務申請書僅約定專案補貼款為17,0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