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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思齊即奇新園藝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提出債務人奇新園藝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