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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45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林雅玲  
債  務  人  劉佳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2,693元,及其中①4,471元、②73,869元部分,均自民國115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0.66、②10.79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以上者,每月計付500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連續3個月以上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3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