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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洪陳淑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吳美芝、吳美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吳美芝」是否為本件相對人?若否,請具狀更正當事人欄位之記載。經查,依聲請狀所附借款契約書借用人為詠讚建設有限公司。
二、承上,若更正相對人為詠讚建設有限公司,請提出詠讚建設有限公司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陳明是否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若是,請更正聲請事項。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