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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朱正勛  



            楊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464,4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朱正勛於民國104年11月至107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楊蕊、朱陽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0,000元整,復於民國107年11月至111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楊蕊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2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24,40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朱正勛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楊蕊、朱陽營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經查債務人朱陽營於108年10月31日開始更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規定爰不為更生債權,是以債務人朱陽營應就其更生後之連帶保證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77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4408元
朱正勛、楊蕊
自民國114年8月4日起
至民國115年1月19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5年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4408元
朱正勛、楊蕊
自民國114年9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