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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09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洪佳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374元,及自民國10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電信費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中新臺幣(下同)7,100元、8,100元為專案補貼款,惟上開二筆專案補貼款之繳款通知書並未記載門號,致本院無從認定是否為本案請求門號之專案補貼款。嗣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3日裁定命債權人提出上開專案補貼款為本案請求門號之釋明文件,債權人於115年3月9日民事釋明狀仍未補正,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