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葉錦龍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吳坤霖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2紙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其中:
㈠支票號碼SCAA0000000號,發票人為台彭林業有限公司,吳坤霖僅係其法定代理人: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吳坤霖給付之釋明文件及依據。
㈡支票號碼BIP0000000號,發票人為吳坤霖即崧翔行:
1.請提出崧翔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吳坤霖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明本件是否更正債務人為吳坤霖即崧翔行。
2.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利息起算日為何(是否係自退票日即民國115年1月7日起算)?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