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9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蕭明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新天地動力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新天地動力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魏展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聲請狀之請求原因事實記載「債務人魏展湟為該支票的背書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等語,惟查狀附支票影本並無魏展湟之背書,請查明本件請求之債務人究係何人(係僅有新天地動力有限公司,或新天地動力有限公司及魏展湟),如欲向魏展湟請求,請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