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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9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劉泳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申請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