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90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許全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4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9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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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民國114年11月29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28日止,以本金4,090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91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至民國115年1月28日止,以本金8,200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91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民國115年1月29日起至民國115年2月28日止,以本金12,330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91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至民國115年5月28日止,以本金50,426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91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民國115年5月29日起至民國115年8月28日止,以本金50,426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82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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