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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90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許全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4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990號
編號
現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期間及週年利率
1
50,426元
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
5.91
自民國114年11月29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28日止,以本金4,090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91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至民國115年1月28日止,以本金8,200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91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5年1月29日起至民國115年2月28日止,以本金12,330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91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至民國115年5月28日止,以本金50,426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91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5年5月29日起至民國115年8月28日止,以本金50,426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82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