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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9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永吉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永吉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保全設備、監視器設備及門禁設備殘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6,746元、28,980元及825,900元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