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9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靜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莊又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依聲請狀所附歷史帳單查詢匯出,計至民國114年12月12日止之應繳總額僅新台幣(下同)25,211元,故請提出本件得請求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1,056元、本金29,253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3日起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如對帳單、帳務明細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