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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號
聲 請 人 飛龍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服部泰久
代 理 人 李美萱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支票(票據號碼:RT0479486)1紙,向付款行會為止付通知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即該通知書左上角記載為副本㈡之正本,不得以影本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