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大海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永隆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所載「福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曾威豪」)。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