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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吳斯歡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所載「屏東都城隍廟王家銘」)。
二、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即通知人「保速達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何瑞堅」。
三、承上,請確認吳斯歡係本件之代理人或送達代收人,並補正下列事項:
  ㈠如係代理人,應提出有聲請人「保速達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何瑞堅」之簽名或印文之「委任狀」,並請簽署委任日期及受任人姓名。
  ㈡如係送達代收人,應於補正前開二、事項之補正狀具狀人處蓋聲請人「保速達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併其法定代理人「何瑞堅」之簽名或印文,並載明吳斯歡為本件送達代收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