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立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毓舒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人為受款人即通知人「立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毓舒」(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二、承上,並於補正狀具狀人處蓋聲請人「立洲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徐毓舒」之簽名或印文。
三、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
㈠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分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屏東分行」)。
四、因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有關票據喪失經過模糊不清,故請具狀詳細說明票據遺失過程,並釋明支票最後持有人為何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