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安慶農業資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藍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票據喪失經過欄記載:「郵寄至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9樓遺失」。請再釋明支票遺失經過,究竟是信件已寄至受款人後始遺失?抑為信件未送到受款人前即遺失?並敘明該信件是否以掛號方式寄出,如是,請提出該郵寄掛號證明及掛號(收件人簽章)回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