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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宣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盈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本件聲請狀當事人欄處,聲請人宣佑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盈良」(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二、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所載「枋寮醫療社團法人蘇宜輝」)。
  ㈡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潮州分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