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49號
聲 請 人 齊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維屏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所載「齊泰實業有限公司江維屏」)。
㈡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及分行「土地銀行高樹分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