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52號
聲 請 人 翰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明翰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
㈠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之分行「第一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二、請陳明發票人公司之確切名稱(聲請狀及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記載難以辨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