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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4649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勝  
債  務  人  洪慈玲    住屏東縣○○鎮○○路00巷0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蔡世隆  



債  務  人  進吉群漁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第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查債權人係聲請對債務人進吉群漁業有限公司所有停泊於高雄市小港漁港之進吉群568號(JINN JYI CHYUN NO.568)漁船為強制執行,此據其強制執行聲請狀載明並提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執照、漁船歷次進出港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以動產所在地即停泊港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