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696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送達代收人 陳冠樺
債 務 人 蔡勇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人壽保險保單,而上開第三人地址係在臺北市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在卷可稽,債權人既已具體指明欲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地址,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