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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7717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債  務  人  葉高麗紋

監  護  人  葉鳴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原債務人高秀正(已歿)於第三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個人退休專戶內之退休金債權,因高秀正所有繼承人除債務人A003之外均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臺灣高雄及少年家事法院准予被查在案,是以本件列高秀正之繼承人即A003為債務人。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台北市中正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