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092號
債 權 人 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如茵
債 務 人 蕭妤捷
債 務 人 鄭瑋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健保投保單位並執行,經查債務人蕭妤捷、鄭瑋翔健保投保單位為屏東縣三地門鄉公所,債務人蕭妤捷查無勞保投保資料;債務人鄭瑋翔之勞保投保單位為鴻沄工程有限公司,惟該公司登記所在地在高雄市三民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