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63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柯柏實
債 務 人 伍鳳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伍鳳娟之勞保投保資料及郵局開戶資料並執行之,經查無勞保投保資料,而其在新竹關東橋郵局查有存款,此有勞保局WEB IR查詢系統資料及郵局查詢資料在卷可佐,惟上開郵局所在地在新竹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