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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7963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債  務  人  葉鎧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為免責或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前,債權人不得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98號裁定自民國114年3月18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嗣經本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98號民事裁定及本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辦案進行簿附卷可考。然查,債務人尚未經法院為免責或不免責之裁定,依上開規定,為免債務人於免責或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前,因遭強制執行而受不可回復之損害,應不許債權人於此期間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是本院審酌債權人於115年1月27日即具狀為本件強制執行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